1、腔内随意增加安装电气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2、锁装置不符合规定,闭锁装置不齐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3、隔爆腔内、外有锈皮脱落。4、隔爆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长度超过50mm,凹坑深度超过5mm的。5、电气闭锁不起作用。6、腔内壁未均匀地涂耐弧漆,而使用涂调和漆、磁漆的。7、使用未经国家法定的检验单位发证生产的防爆部件。8、接线柱、绝缘座管烧坏,使两个空腔连通的。9、外壳透明件破裂、有凹坑,使用非抗机械、热、化学腐蚀的玻璃件。
1、井下防爆电气专管人员必须经防爆电气检查工和井下电钳工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非专管人员不得打开防爆电气设备检查。2、矿井必须编制《防爆电气检查工操作规程》,在防爆电气专管组室内放大张挂。3、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执行停送电检修规定。4、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闭锁、挂牌;现场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打开防爆电气,并进行验电、放电。5、专管人员携带的电工工具、测量工具及防护用具齐全完好。
1、优化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坚决不能下放,尤其不能直接交由现在的检测取证机构负责。防爆电气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根据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煤安证当然属于国家行政审批事项范畴。2、理顺企业和政府关系。将现产品检测取证中涉及的政府职能,坚决从检验检测机构剥离,纳入政府管理序列。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产品各种证书的发放,负产品的检查、监督等执法职能,同时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优胜劣汰等管理职能。
第九十六条,济南防爆设备检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济南防爆设备检验机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