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危险场所内的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为正压通风室,室内设有的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室内压力的指示和气源风机的开停均应正常有效。2.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和运动机械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3.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完整,无裂缝、损伤。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应清楚完好。5.设备结构应无修改。6.设备的维修应予以记录并保存。记录信息应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人员和维修日期。
便携式、本质安全型仪器仪表的外壳有时采用塑料外壳,有时采用金属外壳。当选用塑料外壳时,为保证塑料外壳正常工作时不积聚危险静电,其表面电阻不得超过1×109Ω。塑料外壳应经过抗冲击试验和热稳定试验。正常运行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功率大于250W或电流大于5A的Ⅰ类电气设备,均须采用接线盒与设备主体进行电气连接接线盒就是专供电缆或导线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的部件。Ⅰ类隔爆型电气设备广泛使用的是隔爆型接线。
1,山东防爆电气产品检验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下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并签发“入井许可证”才能下井,现场检查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为失爆。2,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必须有防爆标志(Exdi)、煤安标志(MA)、产品“铭牌”,无“防爆标志”,“煤安标志”为失爆,无“铭牌”为不完好。3,山东专业防爆电气产品检验凡是转轴穿过隔爆外壳壁的地方应有隔爆轴承盖,否则为失爆。4,隔爆壳变形长度超过50mm,凸凹深度超过5mm为失爆。5,隔爆外壳开焊为失爆,锈蚀严重、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皮脱落较多为不完好。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节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本次节选的标准,均为第7章中的强制性标准。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所使用的设备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根据环境的不同进行防护。其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相适应,其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其结构形式及线路安装应符合环境条件的要求。设备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设备应采用由国家检验部门审定的合格产品,其铭牌上应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其过热表面应有防护措施,设备安装应固定牢靠,设备外壳要完整,不得有裂缝,没有明显的腐蚀,各部位螺丝及垫圈应齐全,无松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