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化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产品检测取证行政审批坚决不能下放,尤其不能直接交由现在的检测取证机构负责。防爆电气是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根据规定,其生产许可证、煤安证当然属于国家行政审批事项范畴。2、理顺企业和政府关系。将现产品检测取证中涉及的政府职能,坚决从检验检测机构剥离,纳入政府管理序列。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产品各种证书的发放,负产品的检查、监督等执法职能,同时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优胜劣汰等管理职能。
第十条,招远防爆设备检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招远防爆设备检测中心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工艺条件苛刻,高温、高压、低温、负压,也会增加危险性;(2)装置的自动化程度越高,安全设施越完善,防止事故的可能性就越高;(3)操作人员技术不熟练,不遵守工艺规程,事故状态时欠镇静、处理不力,也会造成事故;(4)装置中贮存的物料越多,发生火灾时灭火就越困难,损失也就越大;(5)工艺程度越复杂,生产中物料经受的物理化学变化越多,危险性就增加;(6)装置设计不符合检测规范,布局不合理,一旦发生事故,还会波及邻近装置。
处置原则和要求:1.指导思想:救人第1,科学施救。2.指挥原则:统一指挥、逐级指挥。3.作战原则: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4.战术方法: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5.处置要求:第1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1时间到场展开,第1时间实施救人,第1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1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更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现象,特制定本《细则》。2、井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3、井下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所使用的设备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根据环境的不同进行防护。其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相适应,其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其结构形式及线路安装应符合环境条件的要求。设备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设备应采用由国家检验部门审定的合格产品,其铭牌上应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其过热表面应有防护措施,设备安装应固定牢靠,设备外壳要完整,不得有裂缝,没有明显的腐蚀,各部位螺丝及垫圈应齐全,无松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