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节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本次节选的标准,均为第7章中的强制性标准。聊城防爆电器检验中心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聊城靠谱防爆电器检验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分为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浇封型、气密型、特殊型。常用有隔爆型、本质安全型、无火花型、充油型。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共同点:将正常工作或事故状态下可能产生火花的部分放在一个或分放在几个外壳中。当进入壳内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被壳内的火花、电弧引爆时外壳不致被破坏,也不致使爆炸物通过连接缝隙引爆周围环境中的爆炸性混合物。这种电气设备外壳叫“防爆外壳”,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叫“隔爆型电气设备”。
1、井下防爆电气专管人员必须经防爆电气检查工和井下电钳工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非专管人员不得打开防爆电气设备检查。2、矿井必须编制《防爆电气检查工操作规程》,在防爆电气专管组室内放大张挂。3、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执行停送电检修规定。4、打开防爆电气检查,必须切断上级电源,并闭锁、挂牌;现场瓦斯浓度在1.0%以下时,方可打开防爆电气,并进行验电、放电。5、专管人员携带的电工工具、测量工具及防护用具齐全完好。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现象,特制定本《细则》。2、井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3、井下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一是安全风险意识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缺失。没有识别苯的易燃易爆特性和苯罐内的爆炸风险。二是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进罐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但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钢制扳手、电钻等工具均不防爆,受限空间作业中仅在人孔处进行了检测,且没有进行连续监测。三是变更管理缺失。在事故企业和承包商确认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更换时,原施工内容已发生了重大变更,但施工方案却没有 进行调整,没有进行新的风险辨识和增加新的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