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接线咀电缆出口处应平滑,出现死弯致使橡套电缆绝缘外护套与相线的绝缘橡胶分层为失爆。2、所有本安型设备及小型电器均按此标准进行检查。3、电气设备及设施显示系统准确无误,不能显示或显示不完整的为不完好。4、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监测监控设备为失爆。5、电气设备的按钮松脱弹簧外露为失爆,各类触摸按钮外皮破损为不完好。6、井下电气设备仪表未校验或仪表校验合格证过期为不完好。7、皮带保护不全或一处起不到保护作用的按失爆论处。
1、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烟台专业防爆电器检测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受高温、高压、腐蚀影响,设备材料就会出现性能下降、焊接老化等情况,可能引发压力容器及管道爆炸事故。此外还要做好生产装置系统的安全评价。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求对化工企业的选择厂址进行严格的规范。烟台防爆电器检测中心要充分考虑企业周围环境条件、散发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厂房的设置位置、风向、安全距离、水源情况等因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的郊区或城市边缘,从而减轻事故发生后的危害。
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节选)本标准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本次节选的标准,均为第7章中的强制性标准。连续监督和定期检查。连续监督应由企业的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发现的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条,使用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设备失去防爆性能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处理。第2条,防爆电器失去隔爆性能严禁在井下使用。第3条,各单位机电队长每月对管辖范围内所使用中的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本内。第4条,机电组负责每月对全矿各单位防爆电器防爆性能抽查,并记录。第5条,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在生产办机电组登记,使用单位及时上帐。并由机电组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发放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1、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设备防爆性能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消灭失爆现象,特制定本《细则》。2、井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3、井下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