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安全风险意识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缺失。没有识别苯的易燃易爆特性和苯罐内的爆炸风险。二是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进罐作业应使用防爆工具,但现场作业人员使用的钢制扳手、电钻等工具均不防爆,受限空间作业中仅在人孔处进行了检测,且没有进行连续监测。三是变更管理缺失。在事故企业和承包商确认浮盘无修复价值、决定更换时,原施工内容已发生了重大变更,但施工方案却没有 进行调整,没有进行新的风险辨识和增加新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条,济南防爆电气设备检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济南防爆电气设备检测中心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所使用的设备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根据环境的不同进行防护。其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相适应,其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其结构形式及线路安装应符合环境条件的要求。设备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设备应采用由国家检验部门审定的合格产品,其铭牌上应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其过热表面应有防护措施,设备安装应固定牢靠,设备外壳要完整,不得有裂缝,没有明显的腐蚀,各部位螺丝及垫圈应齐全,无松动现象。
1.位于危险场所内的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为正压通风室,室内设有的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室内压力的指示和气源风机的开停均应正常有效。2.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电缆和运动机械的表面温度和环境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3.防爆电气设备外壳应完整,无裂缝、损伤。4.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应清楚完好。5.设备结构应无修改。6.设备的维修应予以记录并保存。记录信息应包括:维修内容、维修方法、维修人员和维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