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高新区防爆电气设备检测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新区防爆电气设备检测中心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所使用的设备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并根据环境的不同进行防护。其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相适应,其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其结构形式及线路安装应符合环境条件的要求。设备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设备应采用由国家检验部门审定的合格产品,其铭牌上应标明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其过热表面应有防护措施,设备安装应固定牢靠,设备外壳要完整,不得有裂缝,没有明显的腐蚀,各部位螺丝及垫圈应齐全,无松动现象。
(1)工艺条件苛刻,高温、高压、低温、负压,也会增加危险性;(2)装置的自动化程度越高,安全设施越完善,防止事故的可能性就越高;(3)操作人员技术不熟练,不遵守工艺规程,事故状态时欠镇静、处理不力,也会造成事故;(4)装置中贮存的物料越多,发生火灾时灭火就越困难,损失也就越大;(5)工艺程度越复杂,生产中物料经受的物理化学变化越多,危险性就增加;(6)装置设计不符合检测规范,布局不合理,一旦发生事故,还会波及邻近装置。
1.企业定期检查的人员应经过国家认可的防爆电气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第三方检测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防爆电气相关培训合格证书。2.分为企业定期检查和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包括初始检测和定期检测。初始检测采用全面检测的方式。定期检测应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实现全面检测。3.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不超过1年。对于固定安装于危险场所的在役防爆电气设备,第三方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3年;对于危险场所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第三方定期检测周期不超过1年。